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01號聲請人 蔡素英 (即 蔡素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5-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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