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一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有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並就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書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玖佰元│├─────────┼────────────┤│合計│玖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