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顏恩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