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 梁秀珍 被上訴人 梁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8,0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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