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30號
第10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羅振瑋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至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羅振瑋(以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規定明確,裁處異議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鍰及記點等情。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異議人車號0000-00這輛車一直都是別人在開,伊之前借給朋友買車,所以伊根本不知道該車有違規,不是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2400
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二、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亦定有明文。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如駕駛人有違反前述規定之違規行為,為警當場攔停者,處罰機關固得對汽機車之駕駛人為處罰;惟若舉發機關並非當場對之攔停,或該違規行為之規定係處罰汽車所有人,而對汽機車所有人為掣單舉發,如經舉發之汽機車所有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處罰機關該名違規駕駛人姓名,即應依前開規定處罰該違規之駕駛人,苟汽機車所有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雖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但未告知處罰機關實際違規駕駛人係何人而使處罰機關無法另行對於該實際違規駕駛人即應歸責人裁罰者,處罰機關仍應對車輛所有人加以處罰。
四、經查:
(一)本件乃屬逕行舉發案件,並經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所有之2432-YX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附表所示之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為警掣單舉發後,由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及記點,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案件處理系統查詢、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上開舉發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日期均為「100年3月5日」,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案件處理系統查詢可稽,且上開舉發單業經舉發單位郵寄異議人羅振瑋當時之戶籍地址即「桃園縣平鎮市○○街○巷5之2號」,因未獲會晤本人已於100年2月23日將文書寄存送達於當地平鎮郵局8支分局,以為送達,寄存逾期後均遭退回,亦有各該送達證明附卷可參(見交聲卷第18頁反面-22頁反面),是異議人顯未於應到案期間內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為何,至為明確。
(三)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原則上固以處罰行為人即駕駛人為主,例外始處罰汽車所有人,惟有關逕行舉發違規之交通事件,處罰機關得逕行處罰汽車所有人等規定,係立法機關斟酌違規駕駛人之違法程度、裁罰時間經濟性、蒐證成本之考量及汽車所有人通常多為車輛之使用人,或知或可得而知係由何人使用,如對其科以適度之舉證責任應無不妥等因素,因而將反證之責任轉嫁予汽車所有人。該提出反證之責任強度,不僅應證明其事實上非駕駛人,且除有非可歸責致無從得知實際駕駛人之情形外(例如車輛失竊),更應提出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資料,方可免責,非謂僅釋明受處分之汽車所有人非實際駕駛人,即可免受處罰。否則逕行舉發之車輛所有人均以該車非其駕駛為抗辯,縱法規再完備,亦足使有心人藉此規避道路交通違規取締而置身於道路交通罰則之外,此亦為本條例第85條第1項所由設。查本件異議人之戶籍自始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街○巷5之2號」,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為憑,且該址與異議狀上載明之聯繫地址相同,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上址予異議人,然異議人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卻均未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予處罰機關,迄收受原處分裁決書始辯稱上開車輛並非由其管領、使用,並未提出相當之證據以供審酌、調查。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如附表所示之法條對受處分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裁處,尚非於法無據。是本件原處分機關以上開車輛所有人即異議人為處罰對象並無違誤,異議人上開辯解,尚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附表各編號之違規,依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鍰及記點,均無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意旨,難認有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條款│裁決內容│裁決書送│舉發單送││││││││(新臺幣)│達日期│達日期│├──┼───────┼────┼────┼─────┼────┼─────┼────┼────┤│一│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駕車行經有│道路交通│罰鍰4,000│100年7│100年2│││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民族│燈光號誌管│管理處罰│元,記違規│月25日│月23日││││午4時33│路、明德│制之交岔路│條例第53│點數3點││││││分│路口│口闖紅燈│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違反處罰條│道路交通│罰鍰4,500││││││││例之行為,│管理處罰│元,記違規││││││││拒絕停車接│條例第60│點數1點││││││││受稽查而逃│條第1項│││││││││逸│、第63條││││││││││第1項第││││││││││1款││││├──┼───────┼────┼────┼─────┼────┼─────┼────┼────┤│二│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以危險方式│道路交通│罰鍰24,000│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道路上駕│管理處罰│元,記違規││││││午4時33│路│駛汽車│條例第43│點數3點││││││分│││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三│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駕車行經有│道路交通│罰鍰4,000│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中正│燈光號誌管│管理處罰│元,記違規││││││午4時33│路、義民│制之交岔路│條例第53│點數3點││││││分│路口│口闖紅燈│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四│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中正│││││││││午4時33│路、中原│││││││││分│路口││││││├──┼───────┼────┼────┼─────┼────┼─────┼────┼────┤│五│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環北│││││││││午4時35│路、延平│││││││││分│路口││││││││││││││││├──┼───────┼────┼────┼─────┼────┼─────┼────┼────┤│六│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中華│││││││││午4時35│路2段│││││││││分│││││││││││││││││├──┼───────┼────┼────┼─────┼────┼─────┼────┼────┤│七│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中華│││││││││午4時35│路2段│││││││││分│││││││││││││││││├──┼───────┼────┼────┼─────┼────┼─────┼────┼────┤│八│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中華│││││││││午4時36│路2段│││││││││分│││││││││││││││││├──┼───────┼────┼────┼─────┼────┼─────┼────┼────┤│九│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環北│││││││││午4時39│路、新生│││││││││分│路口││││││││││││││││├──┼───────┼────┼────┼─────┼────┼─────┼────┼────┤│十│壢監裁字第裁│100年2│桃園縣中│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3-DB0000000號│月5日上│壢市新生│││││││││午4時40│路、元化│││││││││分│路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