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3613號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海洋大學世界社區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係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得由管理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街○○○號1樓海洋大學世界大樓社區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管理費。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街○○○號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於民國96年2月以前每個月為1期應繳納管理費1,050元,同年2月以後每個月為1期應繳納管理費875元,而被告積欠自95年11月起至96年9月止之管理費合計10,150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及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四、本件訴訟費用1,3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