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傑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