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王映朝 被告 高春菊 被告 陳文吉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