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彭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104,743元│96年3月27日至│18.25%│自96年4月28日起至96││││104年8月31日止││年10月27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6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