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政錕選任辯護人釋圓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政錕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