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黃建勳 相對人 洪沛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7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102年度刑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47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2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7度聲字第1654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且聲請本院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撤銷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通知、民事執行處塗銷查封登記函及本院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案卷審核,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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