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