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筱希選任辯護人羅文昱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筱希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