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4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6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