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賴富源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告訴告訴被告賴富源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賴富源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則因其代表人即被告賴富源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等罪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科以該條項之罰金刑。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等罪,須告訴乃論;且同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於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被告等業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且據告訴人等分別於102年12月18日及103年10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5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