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陳啟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是否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若協商成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為何?又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以上均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協商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提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1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五、具體表列「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