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王祥全
謝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本件堆置巨大垃圾所在地斗南灰渣掩埋場預定地,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所指公告指定清除地區之證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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