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06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達陳曾瑞 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2.27%、2.6%,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陳俊達、 陳曾瑞連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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