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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