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李凱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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