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宏昌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貞
蔡美珠 蔡依璇 蔡美玲 蔡宜珊 上訴人即被告 蔡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蔡宏昌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3萬7,525元【計算式:292萬2,096+101萬8,432+379萬6,997=773萬7,5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439元。上訴人蔡宏隆之上訴利益為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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