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王一誠 被告 廖忠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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