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原告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鉦凱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9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