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京橋 (原名 蔡欣芸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緣相對人蔡欣芸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7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