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馮萱臻 訴訟代理人 黃豐造 被告 袁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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