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克秉原名林克虎.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克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克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
257號判決。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