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維紘(原名:文永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維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文維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