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朝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客戶帳務查詢明細,其客戶名稱為吳秋雪,並非本件債務人劉朝鑑,請提出正確之客戶帳務查詢明細,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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