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337號抗告人 劉朝慶 上抗告人劉朝慶與相對人 陳大新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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