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債權人 李存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金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謝金勝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