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周昱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智翰吳敏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皆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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