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何月卿 複代理人 陳思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添喜 (即 高添進 之繼承人)
高秀玉 (即高添進之繼承人) 高添財 (即高添進之繼承人) 高添發 (即高添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添進之遺產範圍內與第三人林晴雅(原名 林瑞鳳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添進之遺產範圍內與第三人林晴雅(原名林瑞鳳),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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