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債權人有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巨富預拌混
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有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巨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巨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有關本件債權之請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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