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二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符志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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