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30號原告 林勇吉 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宋玉如 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因被告已經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