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第206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顯榮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顯榮前曾⑴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另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⑵⑶案件,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⑷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期4月又15日確定。上開所有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1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林顯榮前⑴於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2月19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1月1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又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另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再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期4月又15日確定。
(三)詎林顯榮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犯罪意思,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2次。嗣均為警查獲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各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主文之罪名、│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及扣得物品││號│宣告刑及沒收│││││├─┼──────┼────┼────┼────┼─────────┤│1│林顯榮施用第│於99年10│不詳│以將海洛│於99年10月8日晚上│││一級毒品,累│月8日晚││因攙入香│6時5分許,在新竹│││犯,處有期徒│上7時45││菸內,點│市○○街○○號之廢棄│││刑柒月。│分為警採││燃吸食之│空屋為警另案拘提查││││尿時起回││方式,施│獲,復經警採集其尿││││溯26小時││用第一級│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內之某時││毒品海洛│陽性反應。││││許。││因1次。││├─┼──────┼────┼────┼────┼─────────┤│2│林顯榮施用第│於99年11│不詳│同上│於99年11月7日下午│││一級毒品,累│月7日下│││4時許,在上開廢棄│││犯,處有期徒│午5時為│││空屋為警查獲,經警│││刑柒月。│警採尿時│││採集其尿液送驗,結││││起回溯26│││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小時內之│││││││某時許。││││├─┼──────┼────┼────┼────┼─────────┤│3│林顯榮施用第│於99年10│新竹市東│以將甲基│於99年10月8日晚上│││二級毒品,累│月7日下│前街53號│安非他命│6時5分許,在上開│││犯,處有期徒│午2時許│之廢棄空│置於玻璃│廢棄空屋為警另案拘│││刑伍月。│。│屋。│球內點火│提查獲,復經警採集││││││燒烤,吸│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食其煙霧│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之方式,│他命陽性反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4│林顯榮施用第│於99年11│新竹市東│同上│於99年11月7日下午│││二級毒品,累│月7日下│前街53號││4時許,在上開廢棄│││犯,處有期徒│午3時許│之廢棄空││空屋為警查獲,並扣│││刑伍月。扣案│。│屋。││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之甲基安非他││││他命吸食器1組,復│││命吸食器壹組││││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沒收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