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萬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興科技有限公司│寶島商業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肆萬肆仟柒佰陸拾│CA九六七九六八│││││行││叁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