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 李瑋倫 相對人 黃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