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信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2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1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桑子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