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23號原告 賴彥甫
林獻崇
陳俊瑋
林貞余
陳昭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沈鴻君 律師被告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