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石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民國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石巖分別於92年4月及95年7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5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759
元、迄105年5月底積欠案外人13,073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巖│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21,198元││7月4日起││9│├──┼────┼─────┼──────┼──────┼───────┤│002│新臺幣│石巖│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664元││7月4日起││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巖│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新臺幣│││21,198元││7月4日起││300元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石巖│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2%計│││12,664元││7月4日起││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