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柯紹軍 被告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共危險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