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燈木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燈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燈木㈠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412號判處罰金12,000元確定。㈡另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7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27號上訴駁回確定。㈠、㈡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000元確定。於民國
98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202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