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力元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力元住所設於台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