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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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九八號
自訴人乙○○男四十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甲○○男五十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