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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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2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0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由告訴人 吳映航 所經營之蔬菜攤,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之玉米7根(價值新臺幣50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1年11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