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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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 劉恩昇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告 張逸群
張鴻城 張雅淳 張美月 張菽容 張雅鈞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62.75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同段111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號),而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持分為8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7萬1,4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又原告曾向本院繳納7,710元聲請費,是原告應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路○○○號建物之房屋價值依原告陳報實價登錄約每坪26萬7,000元,而該建物之總面積為86.86平方公尺應為26.27515坪,該建物之價值應為701萬5,465元,而原告權利範圍為8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7萬6,93
3萬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5萬,300元(土地公告現值)×62.7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8(原告權利範圍)=39萬4,541元。
三、合計:127萬1,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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