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俊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05號│104年度易字第1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104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05號│104年度易字第103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8日│104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