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麒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麒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麒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新臺幣7萬元│││││││├────────┼──────────┼──────────┼──────────┤││││││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102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6728號│字第195號│││││││├───┬────┼──────────┼──────────┼──────────┤││││││││法院│苗栗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02年度埔交簡字第82│││事實審││1164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21日│102年04月29日││├───┼────┼──────────┼──────────┼──────────┤││││││││法院│苗栗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02年度埔交簡字第82│││判決││1164號│號│││├────┼──────────┼──────────┼──────────┤││判決│102年05月06日│102年05月24日││││確定日期││││├───┴────┼──────────┼──────────┼──────────┤││苗栗地檢102年度罰執│南投地檢102年度罰執│││備註│字第163號│字第4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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