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歐俊宏於民國100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新臺幣260,000元、②新臺幣1,240,000元,於101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③新臺幣36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①②借款,相對人自102年2月19日起,上開③借款,相對人自102年2月4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762│建│143.06│全部│歐俊宏│├──┼───┼────┼────┼────┼────────┼─┼─────────┼──────┼──────┤│002│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763│建│20.86│全部│歐俊宏│└──┴───┴────┴────┴────┴────────┴─┴─────────┴──────┴──────┘┌────────────────────────────────────────────────────────────────┐│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39│名松路二段298│北松嶺段762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4、二層:││全部│歐俊宏│││││巷1號│號│凝土加強磚造、│70.95、騎樓:15.││││││││││2層│75、合計: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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